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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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專調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首都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英辰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郭蘭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出起訴狀,未一併提出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首都中心)之合法相關登記資料,以資證明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40條所規定之當事人能力,亦未提出吳英辰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陳併報郭蘭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依陳報送達地址補正起訴狀繕本份數,以利訴訟文書送達。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江慧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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