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86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方薇婷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8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