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原告鴻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0月30日之聲明異議狀未附理由,無從進行審理。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提出完整之答辯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得不採納被告之抗辯,而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