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32號聲請人 許芳銘 即許 林秀玉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股票編號股數86NX0011251-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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