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 鍾宥閑 被上訴人 馮颱鳳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1,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