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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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70號聲請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護照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3、4、5、6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至6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6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護照條例│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刑││││├────────┼────────┼────────┼────────┤│所犯│護照條例第23條│護照條例第23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法條││││├────────┼────────┼────────┼────────┤││93年初│94年6月初某日│93年1月25日起││犯罪日期│││至│││││94年8月25日止│├────┬───┼────────┼────────┼────────┤│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年│95│95│95││年├───┼────────┼────────┼────────┤││字│偵│偵│偵││度號├───┼────────┼────────┼────────┤││號│22606│22606│22606│├────┼───┼────────┼────────┼────────┤│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年│96│96│96││審│├─┼────────┼────────┼────────┤│││字│訴│訴│訴│││├─┼────────┼────────┼────────┤││號│號│672│672│672││├─┼─┼────────┼────────┼────────┤││判│年│96│96│96│││決├─┼────────┼────────┼────────┤││日│月│5│5│5│││期├─┼────────┼────────┼────────┤│││日│31│31│31│├────┼─┴─┼────────┼────────┼────────┤│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年│同上│同上│同上│││├─┼────────┼────────┼────────┤│定││字││││││├─┼────────┼────────┼────────┤││號│號│││││├─┼─┼────────┼────────┼────────┤│判│確│年│96│96│96│││定├─┼────────┼────────┼────────┤││日│月│7│7│7│││期├─┼────────┼────────┼────────┤│決││日│16│16│16│├────┴─┴─┼────────┼────────┼────────┤│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權期間或罰金額│日│日│日│└────────┴────────┴────────┴────────┘┌────────┬────────┬────────┬────────┐│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刑││││├────────┼────────┼────────┼────────┤│所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刑法第210條、第│刑法第210條、第│││54條│214條、第216條│214條、第216條││法條││││├────────┼────────┼────────┼────────┤││94年9月4日起│95年7月13日、│95年10月13日、││犯罪日期│至│95年7月25日│95年10月21日│││95年4月14日止│││├────┬───┼────────┼────────┼────────┤│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5│95│95││案├───┼────────┼────────┼────────┤│年│字│偵│偵│偵││├───┼────────┼────────┼────────┤│度號│號│22606│22606│22606│││││││├────┼───┼────────┼────────┼────────┤│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案│年│96│96│96││事│├─┼────────┼────────┼────────┤│││字│訴│訴│訴││實│├─┼────────┼────────┼────────┤││號│號│672│672│672││審├─┼─┼────────┼────────┼────────┤││判│年│96│96│96│││決├─┼────────┼────────┼────────┤││日│月│5│5│5│││期├─┼────────┼────────┼────────┤│││日│31│31│31│├────┼─┴─┼────────┼────────┼────────┤│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年│同上│同上│同上│││├─┼────────┼────────┼────────┤│定││字││││││├─┼────────┼────────┼────────┤││號│號│││││├─┼─┼────────┼────────┼────────┤│判│確│年│96│96│96│││定├─┼────────┼────────┼────────┤││日│月│7│7│7│││期├─┼────────┼────────┼────────┤│決││日│16│16│16│├────┴─┴─┼────────┼────────┼────────┤│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權期間或罰金額│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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