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65號聲請人 黃燦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6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後,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