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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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世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其中「處拘役拾參拾伍日」,應更正為「處拘役參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其中「處拘役拾參拾伍日」之記載係誤寫,應更正為「處拘役參拾伍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