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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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告 林重凱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 律師被告 鄭啓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調字第254號受理在案,惟兩造業已調解不成立。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