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4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5年間起陸續向聲請人借貸款項週轉多年,迄至89年8月間累欠金額逾新臺幣20,000,000元,嗣約定清償期為90年8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0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切結書影本、支票影本4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433│田│68.55│全部│├──┼───┼────┼───┼───┼─┼────┼──┤│002│臺南市○○○區○○○段│433-1│田│110.47│全部│├──┼───┼────┼───┼───┼─┼────┼──┤│003│臺南市○○○區○○○段│433-2│田│291.84│全部│├──┼───┼────┼───┼───┼─┼────┼──┤│004│臺南市○○○區○○○段│433-3│田│40.10│全部│├──┼───┼────┼───┼───┼─┼────┼──┤│005│臺南市○○○區○○○段│435│林│52.46│全部│├──┼───┼────┼───┼───┼─┼────┼──┤│006│臺南市○○○區○○○段│435-1│林│31.59│全部│├──┼───┼────┼───┼───┼─┼────┼──┤│007│臺南市○○○區○○○段│435-2│林│21.11│全部│├──┼───┼────┼───┼───┼─┼────┼──┤│008│臺南市○○○區○○○段│437│田│584.94│全部│├──┼───┼────┼───┼───┼─┼────┼──┤│009│臺南市○○○區○○○段│437-1│田│247.58│全部│├──┼───┼────┼───┼───┼─┼────┼──┤│010│臺南市○○○區○○○段│437-2│田│298.7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