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44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拾陸萬玖仟參佰零肆元②
壹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③陸拾肆萬玖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五點八四②百分之二③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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