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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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衣祺(原名黃歆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4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衣祺即黃歆予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6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等罪,於民國106年11月8日下午2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路○○○號之1四樓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且該賭博案件,嗣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6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106年聲搜字第600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以及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上述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賭博犯罪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無訛。是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屬被告所有並供賭博犯罪所用,則檢察官在上述賭博案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電子產品(監視器螢幕)│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