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3號相對人即抵押權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祈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如附表之不動產已為相對人設定抵押權,茲為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幸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5月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麗娟附表:
~T36X0L2┌─────────────────────────────────────────────────┐│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中市│北屯區│北屯││133-3│建│2232│98/10000│││├───┼────┴───┴───┴──────┴─┴─────┴──────┴────────┤││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5383│臺中市○○段13│住家用│四層:83.55│陽台8.50│全部│││││3-3地號││總面積:83.55│││││││------------│││││││││東山路一段50巷│││││││││60弄4之3號│││││││││││││││││││││││││││││││││││││││││││├──┼───────┴───┴───────────┴─────┴────┴─────────┤││備考│共同部分5438建號,1742.45平方公尺,9/1000│├─┴──┼────────────────────────────────────────────┤~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