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告 歐雨柔 被告 葛怡琳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54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葛怡琳明知金融機構核發之提款卡係憑密碼驗證,此外別無確認使用者身分之方式,是如將提款卡及密碼同時交付不認識之人,等同容任取得該提款卡及密碼之人任意使用該金融帳戶作為金錢流通之工具,而當今社會詐欺集團猖獗,當可預見如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金融帳戶提款卡者,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詐得財物,於此情況下,因帳戶名義人與實際提領人分離,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前之某時,在臺南市新都路某統一便利超商,以託運方式,將其所申辦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交付與真實身分不詳之人,由其所屬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方式對原告歐雨柔(及訴外人 張靜儀 、 蔡嘉昇 、 楊雅茹 、 田真 、 李書辰 、 徐宇秀 、 陳俊文 、 陳柏蓁 、 黃聖洋 、 張文譯 、 沈嘉瑄 )實施詐騙後,再以本案帳戶提款卡提領或網路轉帳方式領取詐騙所得,致使該等詐騙所得去向及所在不明,而幫助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刑事案件即110年度金訴字第206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全卷核閱無誤,而系爭刑事案件認定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嗣經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判處「原判決撤銷。
葛怡琳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從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現今詐騙集團成員分工細膩,分配工作者、撥打電話行騙者、取款者,各司其職,且常為單向聯絡,俾減少為檢警查獲之機會,為本院辦理相關案件職務上已知之事,故詐騙集團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考量,分工以達詐騙原告之同一目的,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依前揭規定負連帶賠償之責。
㈢、再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又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80條前段、第274條、第2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此規定,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仍可發生絕對之效力,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超過民法第280條「依法應分擔額」者,因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則僅生相對之效力而無上開條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是原告有權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之任一人請求全部之給付。經查原告總計受騙130萬元,有系爭刑事案件認定可佐,依前揭規定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0萬元,及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附表: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方式轉帳或匯款及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轉入帳號1歐雨柔(原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30日,自稱「 李樂 」,以通訊軟體LINE與歐雨柔聯繫,並佯稱:在澳門銀河投資公司從事幕後維護工作,可更改内部利率,可從中獲利雙倍云云,致歐雨柔陷於錯誤而匯款或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4日15時37分100萬元華南銀行帳戶109年12月15日11時23分30萬元華南銀行帳戶2張靜儀(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間,自稱「 陳浩 」,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靜儀聯繫,並佯稱:可在投資平臺上註冊後進行操作獲利云云,致張靜儀陷於錯誤而轉帳或匯款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5日12時37分10萬元華南銀行帳戶3蔡嘉昇(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自稱「艷寶寶」,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嘉昇聯繫,並佯稱:可投資新興貨幣,利用歐元升值賺取差價,並可下載APP進行投資云云,致蔡嘉昇陷於錯誤而匯款或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7日5萬6,300元臺灣企銀帳戶4楊雅茹(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30日,自稱「HanJason」,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雅茹聯繫,並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頗豐,並可在投資平台進行投資云云,致楊雅茹陷於錯誤而匯款或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7日10時54分10萬3,200元臺灣企銀帳戶5田真(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9日,自稱「MrYang」,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田真聯繫,並佯稱:可下載FXBTG的APP操作二元期權投資,並要進行儲值云云,致田真陷於錯誤而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4日17時20分10萬元被告葛怡琳華南銀行帳戶109年12月14日17時21分10萬元109年12月15日9時27分10萬元109年12月15日9時27分8萬元6李書辰(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間,自稱「家琪」,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書辰聯繫,並佯稱:海豐金融網站是做外匯交易投資,加入該網站可進行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李書辰陷於錯誤而轉帳及匯款及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5日11時41分5萬元華南銀行帳戶109年12月15日11時42分5萬元109年12月15日14時41分2萬6,000元7徐宇秀(告訴人)110年度偵字第10825號、11794號併辦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自稱「 林勛凱 」,以通訊軟體LINE與徐宇秀聯繫,並佯稱:透過螞蟻金服網站進行外幣投資及儲值云云,致徐宇秀陷於錯誤而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5日9時54分10萬元華南銀行帳戶109年12月15日9時55分10萬元8陳俊文(告訴人)110年度偵字第10825號、11794號併辦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間,自稱「Lisa」,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俊文聯繫,並佯稱:可透過小非農外匯保證金投資理財,並下載MT5外匯交易平台進行投資云云,致陳俊文陷於錯誤而匯款及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5日16萬元臺灣企銀帳戶9陳柏蓁(被害人)110年度偵字第15251號案件併辦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自稱「 楊清清 」,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與陳柏蓁聯繫,並佯稱:可在投資網站BMM,買賣比特幣賺取價差云云,致陳柏蓁陷於錯誤而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5日11時25分9萬元華南銀行帳戶黃聖洋(告訴人)110年度偵字第16598號案件併辦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ID「MetaTrader5」與黃聖洋聯繫,並佯稱:在永恆財富集團網頁進行投資,透過儲值進行外匯交易可獲利云云,致黃聖洋陷於錯誤而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5日10萬元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張文譯(告訴人)110年度偵字第16821號案件併辦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自稱「口爆教主-潔安」、「Althena」,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文譯聯繫,並佯稱:可在凱莉國際網站平台上,進行線上賽馬的賭博下注,依投注金額獲得點數即可獲利云云,致張文譯陷於錯誤而匯款或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5日14時19分25萬元華南銀行帳戶沈嘉瑄(告訴人)110年度偵字第26288號案件併辦109年12月2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代號「狙擊手浩浩」向沈嘉瑄騙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沈嘉瑄陷於錯誤而轉帳右列金額,旋即遭提領或轉帳而不知去向、所在。109年12月15日11時41分15萬2000元華南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