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30號聲請人 陳永財 (已歿)非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相對人 陳彥名 (原名 陳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後,已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死亡,業據相對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1件為證,而本件因無其他有聲請權人得聲明承受程序,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續行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長子。聲請人現年已高齡71歲,又因罹患糖尿病導致腎衰竭等併發症,多次進出醫院,兩天洗腎一次,需專人照料,聲請人膝下有相對人及訴外人 陳仁翔陳英傑 等三名兒子,然長期以來相對人對聲請人皆未盡人子之孝道,鮮少聞問,扶養費亦隨其興起不定時、不定額地匯給聲請人,總計五年來僅匯款新台幣(下同)114,300元,平均每月不到2千元,甚於聲請人生病住院期間,相對人亦不曾探視或分擔醫療費用。相對人身為聲請人之子,依法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爰請求相對人給付過去五年之扶養費(依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8,899元計算,聲請人有三子,相對人每月應分擔6,300元,五年共計378,000元,扣除已付之114,300元後,為263,700元)、已花費之醫療費用(醫療費及看護費合計309,976元,聲請人有三子,相對人每月應分擔103,325元)、將來之扶養費(聲請人尚有餘命4.96年,而聲請人受照護之扶養費相對人應分擔每月12,667元,故相對人共計應付753,940元)、將來之雜費(聲請人尚有餘命4.96年,故相對人共計應分擔為99,200元)等費用,以上共計1,220,165元,及自本件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之判斷:㈠關於聲請人請求過去五年扶養費及已花費之醫療費用部分:
聲請人主張其已年邁且患病,過去五年之扶養費及已花費之醫療費用應由其三名子女即相對人、訴外人陳仁翔、陳英傑平均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67,025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已付之扶養費明細表、聲請人已花費之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統計表、聲請人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聲請人三媳婦與相對人配偶間往來之通訊記錄、相對人與其配偶之通訊記錄、99年至104年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就醫單據影本、看護費用單據影本、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八里同仁護理之家介紹單影本及內政部第十次國民生命表網頁等資料為證,此固非無據。惟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於直系血親間,受扶養權利者請求給付扶養費,固不以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然仍需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始得請求(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參照)。則依聲請人所提證據,可知其過去五年不論醫療費或生活費用皆已受滿足而無欠缺,準此,果該等費用是由聲請人以自己之財產所支付,則表示聲請人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揆諸前揭說明,其自無請求受扶養之權利;反之,該等費用如是由聲請人之其餘子女已為聲請人支付,則因聲請人受扶養權利已受滿足而無欠缺,因此聲請人亦不得再請求相對人給付過去未付之扶養費用及醫療費用,僅係實際支付費用之聲請人其餘子女是否得對相對人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過去為相對人代墊未支付之扶養費用而已。因此,聲請人以尊親屬身分請求相對人給付過去五年之扶養費及醫療費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關於聲請人請求將來扶養費及雜費部分:
聲請人雖以其尚有餘命4.96年,而一次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及雜費云云,惟查聲請人已於104年7月17日死亡,業如上述,是聲請人既已死亡,相對人自無扶養義務,聲請人請求未來扶養費及雜費部分,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過去五年扶養費及已花費之醫療費用,另併請求將來扶養費及雜費,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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