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 吳正忠
吳麗華 被上訴人 梁桂榕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陳怡卉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取得 吳清和 所開立之本票原因尚有不明,且尚有調查吳清和借款過程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李姝蒓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