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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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