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90號聲請人 李鳴翱相 對人 盧英杰 法定代理人 盧紅玲 法定代理人 盧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盧英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0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71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06號裁定確定,第一至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支出之裁判費新臺幣95,149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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