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劉玉惠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並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交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
(二)被告因上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執字第2119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
9月17日花檢和乙107執2119字0000000000號函、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107年9月25日玉警刑字第1070011423號函、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沒入前開保證金之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