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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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3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文享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甫於107年11月7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7月31日9時許,在其臺南市○○區○○里○○00號之住處房間內,以針筒注射靜脈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警因偵查另案,通知被告到案說明,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羅文享被訴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10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09、2693號提起公訴,於108年11月19日繫屬本院(尚未審結),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75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貽明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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