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花文月林雅美林信美蕭蓓臻林鈺勳林靚晴林雅卿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所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萬5,0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追加確認被告林花文月與被繼承人婚姻關係存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856元,只繳納3,000元,尚餘54,856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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