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09號聲請人 周根 由
周文鈴 周文玉 周文山 周文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周文政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周永超 、 許美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周文山、周文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