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司繼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司繼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補字第125號聲請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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