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6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林延文 (局長)
參加人 李國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房屋稅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鵬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李國鵬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檢具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房屋設籍課稅承諾書及相關文件,向被告申報設立坐落桃園市○○區○○路○○○號房屋之房屋稅籍,並經被告核准新設(稅籍編號:00000000000)。原告於105年12月7日請求被告撤銷上開房屋之新設房屋稅籍,被告以105年12月15日桃稅蘆字第1054011440號函表示新設房屋稅籍並無違誤。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可能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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