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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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7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明鳳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明鳳基於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所涉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部分,已罹於時效,詳如後述),自民國94年6月28日至98年3月16日止,將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與平等街附近套房、臺中市○區○○路○○○號之住處及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公眾得出入之「巴布餐廳」(下稱「巴布餐廳」,101年4月5日歇業登記)供作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以在上開承租套房、住處或餐廳接聽賭客撥打電話、傳真簽注,或在「巴布餐廳」內親自接受賭客簽注,其賭博方式係依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各該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為準,每注簽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凡賭客簽中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中之任2號碼(俗稱二星),可得簽注金額57倍之彩金;簽中任3個號碼(俗稱三星),可得簽注金額570倍之彩金;簽中特別號,可得簽注金額36倍之彩金;簽中末二位數字(俗稱百號),可得簽注金額26至30倍之彩金;由林明鳳在上開承租套房、住處及餐廳內之賭博場所內,接受不特定多數賭客以上開方式向其下注,並向下注二星、三星、特別號、百號之賭客,分別收取每注73至75元、63至65元、75至80元及80元之賭資,而聚集不特定之多數賭客在上開承租套房、住處及「巴布餐廳」之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賭博財物。由林明鳳於各期「香港六合彩」開獎結果後,交付中彩之賭客彩金,若賭客簽注後未簽中,其等所繳之賭資即歸林明鳳所有。林明鳳並以其向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五權分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滿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崇德 分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曹倉實 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申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德 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號等金融機構帳戶為收受賭資及分配彩金之工具,並指示不知情之 蘇寶鳳 ,利用附表二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為其收取如附表二所示賭客 鄭其昌黃士峰湯淑禎 ,各自於附表二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從附表二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匯入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賭資,及利用附表一匯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於附表一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以匯款方式分派如附表一所示賭客 李品頤陳政銘王文益 及湯淑禎所簽中之彩金至如附表一受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所匯各筆彩金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林明鳳自94年6月28日起至98年3月16日止,自如附表二所示之賭客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賭資,合計共收取3,487,285元。嗣因林明鳳另涉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104年3月6日約談到案,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林明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警卷卷一第1至8頁、第121至126頁,偵查卷第15至16頁、第143頁正反面),核與證人曹倉實、羅德、莊滿足於警詢時證述將銀行帳戶存摺、印章借予林明鳳使用(見警卷卷一第127至129頁、第138至141頁、第157至158頁反面)、證人蘇寶鳳於警詢時證述任職於「巴布餐廳」時受林明鳳指示至銀行提領或存匯款項帳戶(見警卷卷一第166至
168頁)、證人 徐韻婷 於警詢時證述將三信商銀中山分行之銀行帳戶存摺、印章交由鄭其昌使用(見警卷卷一第190至
192頁)、證人鄭其昌於警詢時證述借用徐韻婷及 周孟麗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並指示徐韻婷、 周素霞 前往三信商銀中山分行,將「香港六合彩」賭資匯入林明鳳所指示之帳戶內(見警卷卷一第195至196頁反面)、證人黃士峰於警詢時證述指示配偶 楊淑惠 將香港六合彩賭資匯入林明鳳所指示之帳戶內(見警卷卷一第283至284頁)、證人陳政銘於警詢時證述附表一編號4至27所示其與配偶 廖昱寧 所有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帳戶與被告林明鳳及莊滿足、曹倉實所有之銀行帳戶所往來之款項,均係簽賭「香港六合彩」之賭資(見警卷卷二第75至77頁)、證人 王美芳 於警詢時證述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戶存摺、印章交由父親王文益從事「香港六合彩」使用(見警卷卷二第103至104頁)、證人湯淑禎於警詢時證述其所有頭份田寮郵局帳戶內與林明鳳、曹倉實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往來之款項,均係其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賭資(見警卷卷二第139至142頁)等情相符,此外,並有「巴布餐廳」商業登記主檔查詢結果(見警卷卷一第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0年1月28日(100)國世銀《中港》字第1000000020號函及所附之曹倉實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會計傳票(見警卷卷一第14至4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1月26日(100)國世崇德字第1000000012號函及所附之莊滿足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會計傳票(見警卷卷一第50至63頁)、經被告林明鳳確認之羅德、莊滿足、曹倉實等人銀行交易明細表(見警卷卷一第81至103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1月24日國世五權字第1000000022號函及所附之林明鳳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會計傳票(見警卷卷一第104至120頁反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8月23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20002255號函及所附之羅德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會計傳票(見警卷卷一第142至144頁反面)、三信商業銀行中山分行98年3月16日提款單及匯款單影本(見警卷卷一第193至19
5頁)、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3年4月24日嘉三信總字第297號函及所附之「 吉成 即黃士峰」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會計傳票(見警卷卷一第285頁正反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潭子 分行104年7月27日104潭子字第0061號函及所附之李品頤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會計傳票(見警卷卷二第51至54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
8月6日三信銀管字第10402736號函及所附之陳政銘及廖昱寧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會計傳票(見警卷卷二第78至92頁反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4年7月28日(104)新光銀業務字第4366號函及所附之王美芳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會計傳票(見警卷卷二第105至
10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4日儲字第1040115116號函及所附之湯淑禎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會計傳票(見警卷卷二第143至145頁反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5月20日國世五權字第1050000027號函及所附之林明鳳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70至119頁)各1份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94年度台非字第108、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進而供給他人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並自上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行為中獲取利益,即足當之。又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自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同時聚集於一處,共同從事賭博行為為必要,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若以住宅經營六合彩簽賭站,因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簽賭或有電話、傳真連線可供不特定人來電簽賭,則該住宅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本件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在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及平等街附近之套房、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內,接受不特定多數賭客撥打電話簽選號碼下注,或以其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公眾得出入之「巴布餐廳」內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親自到場簽注賭博,並向賭客收取賭資,依開獎結果發派彩金等情,業經認定如上,揆之上開說明,被告已有意圖營利提供上開處所作為公眾得入之賭博場所於其內聚眾賭博之情,堪予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94年6月28日起至98年3月16日止,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持續實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複次行為,於行為概念上,均應認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聚眾賭博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兼衡其經營六合彩賭博營利,助長投機心理,有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並考量其經營期間將近4年,出入金額規模非小,及其坦承犯行,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業務員,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警卷卷一第1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該條修正理由,係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則犯罪行為人自應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從而,不問犯罪之成本、利潤如何,犯罪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合先敘明。經查:被告自94年6月28日起至98年3月16日止,提供上開處所,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合計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賭客鄭其昌、黃士峰及湯淑禎等賭客收取賭資合計3,487,285元,業經認定如上,被告雖供稱「最後統計結果應該還是虧損」、「經營六合彩有虧有盈,後來虧不少」、「經營賭博有賺有賠,後來是虧了」(見警卷卷一第127頁,偵查卷第15頁反面、第143頁),惟此係被告扣除犯賭博罪之成本後之結果,揆諸上揭說明,被告應自行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上開犯罪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仍應以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所收取賭金3,487,285元為本件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上開未扣案犯罪所得3,487,285元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又本件被告於自94年6月28日起至98年3月16日止之上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嫌(按:法定刑為罰金刑),係經被告另涉違反銀行法案件,於104年3月6日起陸續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詢問後,認被告涉嫌賭博等罪,乃於104年10月22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而被告所觸犯之上開罪名,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5年,是本件追訴權早已因時效內未經檢察官起訴而消滅,本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此部分若有罪,與上開所論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間,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諭知免訴,併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林明鳳匯出彩金)┌──┬────────┬────────┬───────┬───┐│編號│受款帳戶(戶名、│匯款帳戶(戶名、│匯款日期(匯款│賭客│││金融機構、帳號)│金融機構、帳號)│金額、新臺幣)││├──┼────────┼────────┼───────┼───┤│1│李品頤、臺灣中小│莊滿足、國泰世華│97年2月25日│李品頤│││企業銀行潭子分行│商業銀行崇德分行│(22,919元)││││、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2-1│李品頤、臺灣中小│林明鳳、國泰世華│97年12月15日(│李品頤│││企業銀行潭子分行│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19,900元)││├──┤、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2-2│││97年12月29日(││││││76,300元)││├──┼────────┼────────┼───────┼───┤│3│李品頤、臺灣中小│曹倉實、國泰世華│98年1月12日(│李品頤│││企業銀行潭子分行│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6,216元)││││、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4│陳政銘、三信商業│莊滿足、國泰世華│97年2月25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崇德分行│(43,337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5│陳政銘、三信商業│莊滿足、國泰世華│96年5月21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崇德分行│194,583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6│陳政銘、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6年7月2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65,681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7│陳政銘、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6年10月15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24,727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8│陳政銘、三信商業│林明鳳、國泰世華│96年10月15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五權分行│31,200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9│陳政銘、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6年11月5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5,205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0│陳政銘、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6年12月3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25,951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1│陳政銘、三信商業│林明鳳、國泰世華│96年12月17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五權分行│23,286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2│陳政銘、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6年12月24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7,124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3│陳政銘、三信商業│林明鳳、國泰世華│96年12月31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8,981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4│陳政銘、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7年2月18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3,293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5│陳政銘、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7年12月22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453,738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6│陳政銘、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7年12月29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97,107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7│廖昱寧、三信商業│林明鳳、國泰世華│98年4月6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3,562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8│廖昱寧、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8年1月12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2,621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9│廖昱寧、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8年2月2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70,008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20│廖昱寧、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8年2月9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85,486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21│廖昱寧、三信商業│羅德、國泰世華商│98年2月23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業銀行中臺中分行│66,518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22│廖昱寧、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8年3月16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70,374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23│廖昱寧、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8年3月23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76,890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24│廖昱寧、三信商業│羅德、國泰世華商│98年3月30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業銀行中臺中分行│82,510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25│廖昱寧、三信商業│羅德、國泰世華商│98年4月20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業銀行中臺中分行│7,376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26│廖昱寧、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8年4月27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2,993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27│廖昱寧、三信商業│曹倉實、國泰世華│98年5月4日(│陳政銘│││銀行進化分行、10│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48,165元)││││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28│王美芳、臺灣新光│曹倉實、國泰世華│95年10月16日(│王文益│││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商業銀行中港分行│209,800元)│(已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號│││├──┼────────┼────────┼───────┼───┤│29│王美芳、臺灣新光│曹倉實、國泰世華│95年9月27日(│王文益│││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商業銀行中港分行│445,900元)│(已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號│││├──┼────────┼────────┼───────┼───┤│30│王美芳、臺灣新光│曹倉實、國泰世華│95年10月2日(│王文益│││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商業銀行中港分行│505,800元)│(已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號│││├──┼────────┼────────┼───────┼───┤│31│湯淑禎、中華郵政│林明鳳、國泰世華│98年4月6日(│湯淑禎│││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32,869元)││││田寮郵局、029132│、000000000000號│││││00000000號││││├──┴────────┴────────┴───────┴───┤│合計匯出賭資:3,480,420元│└────────────────────────────────┘附表二:(被告林明鳳收入賭資)┌─┬────────┬────────┬───────┬───┐│編│受款帳戶(戶名、│匯款帳戶(戶名、│匯款日期(匯款│賭客││號│金融機構、帳號)│金融機構、帳號)│金額、新臺幣)││├─┼────────┼────────┼───────┼───┤│1│林明鳳、國泰世華│周孟麗、三信商業│98年3月16日(│鄭其昌│││商業銀行五權分行│銀行中山分行、26│802,500元)││││、000000000000號│00000000號│││├─┼────────┼────────┼───────┼───┤│2│林明鳳、國泰世華│周孟麗、三信商業│98年3月16日(│鄭其昌│││商業銀行五權分行│銀行中山分行、26│800,000元)││││、000000000000號│00000000號│││├─┼────────┼────────┼───────┼───┤│3│林明鳳、國泰世華│徐韻婷、三信商業│98年3月2日(│鄭其昌│││商業銀行五權分行│銀行中山分行、26│963,000元)││││、000000000000號│00000000號│││├─┼────────┼────────┼───────┼───┤│4│林明鳳、國泰世華│楊淑惠、保證責任│98年4月13日(│黃士峰│││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嘉義市第三信用合│534,200元)│(代號│││、000000000000號│作社興嘉分社、03││「吉成││││83940號││」)│├─┼────────┼────────┼───────┼───┤│5│曹倉實、國泰世華│湯淑禎、中華郵政│98年3月23日(│湯淑禎│││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43,317元)││││、000000000000│田寮郵局、029132│││││號│00000000號│││├─┼────────┼────────┼───────┼───┤│6│曹倉實、國泰世華│湯淑禎、中華郵政│98年3月30日(│湯淑禎│││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69,317元)││││、000000000000│田寮郵局、029132│││││號│00000000號│││├─┼────────┼────────┼───────┼───┤│7│曹倉實、國泰世華│湯淑禎、中華郵政│98年4月27日(│湯淑禎│││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91,117元)││││、000000000000│田寮郵局、029132│││││號│00000000號│││├─┼────────┼────────┼───────┼───┤│8│曹倉實、國泰世華│湯淑禎、中華郵政│98年5月4日(│湯淑禎│││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115,217元)││││、000000000000│田寮郵局、029132│││││號│00000000號│││├─┼────────┼────────┼───────┼───┤│9│曹倉實、國泰世華│湯淑禎、中華郵政│98年5月25日(│湯淑禎│││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68,617元)││││、000000000000│田寮郵局、029132│││││號│00000000號│││├─┴────────┴────────┴───────┴───┤│合計收入賭資:3,487,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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