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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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累犯加重之說明,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妨害自由、施用毒品等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佳、生活勉能勉持,缺乏戒除毒品絕心,犯後坦白承認,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康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4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