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傅勁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三二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八八,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九六,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九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