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溫金盛 被告 溫明燈 上列被告因過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葉育宏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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