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5號
原告 王明 和
被告 張雅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
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5號
原告 王明 和
被告 張雅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
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