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興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農粉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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