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李長勝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212元及違約金,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21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第一庭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