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6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106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黃瑀蘋
黃月桂 張珊梅 被告 陳美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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