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郭博鑫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邱姝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志盛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被告 胡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雖提出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胡担之戶籍謄本,惟被告胡担已於民國86年10月29日死亡,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即被繼承人胡担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亦無法送達文書,依前揭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胡担之除戶戶籍謄本,以補正胡担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欠缺。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