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逸民
籍設高雄市○○區○○○村0號(法務部○○○○○○○○○)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逸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