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添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添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添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駁回上訴確定;又犯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聲請書漏載)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漏載)確定;另犯侵占罪,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漏載);上開四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又因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16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併同上開四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聲請書漏載)。於民國98年7月27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41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