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雷永耀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翔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無從補正者,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故欲聲請法院為本案之裁定,聲請人及相對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應依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當事人能力為理由,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聲請對相對人何翔平發給支付命令,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惟查,相對人何翔平已於本件繫屬前之同年3月22日死亡,亦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是相對人何翔平已無當事人能力,則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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