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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