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養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李楚權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魏麗雪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楚權(收養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與魏麗雪(被收養人,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李楚權收養被收養人魏麗雪為養女,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民法第1072條定有明文。故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有被收養之合意為基礎。
三、本件收養人李楚權明確表明不願意收養魏麗雪,指收養契約書之印章是由被收養人魏麗雪所盜蓋的(見本院103年1月9日訊問筆錄)。因收養人李楚權既無收養魏麗雪之意思,本院認本件收養不符合法律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不予認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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