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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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39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幸姬 被告 謝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謝淑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謝淑真即 謝莉莉 之住所地址即設籍地址為基隆市○○區○○路○○號,惟經按址送達為寄存送達,且未據被告至轄區警察機關領取訴訟文書,致本院無法判斷是否已為合法之送達,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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