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聖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06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8年9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於106年12月10日入監服刑,並於108年9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828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