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送達代收人 崔金進 債務人謝逢選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6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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