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國審強處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豪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啟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哲豪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
一、被告林哲豪因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577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訊問後,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診斷證明書等卷附書證、扣案物品,可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所涉殺人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其面臨重罪本即存有高度逃亡之傾向,況依其歷次供述及案發後行止,均顯示其畏罪、不願接受審判之情,益徵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是被告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事由,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所犯殺人罪侵害人身法益甚重,對人身安全、社會治安產生相當危害,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應裁定自113年7月26日起執行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何奕萱
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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