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65號聲請人 王韻琳 被告 楊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子賢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惟被告已認罪,聲請人係被告未婚妻,被告嗣均能按時到庭,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得為被告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人,應限於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
三、聲請人陳稱係被告未婚妻,惟聲請人就此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且被告因居無定所經本院通緝到案,尚難認其與聲請人間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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