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温碧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30,993元及新臺幣373,461元及新臺幣560,2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温碧桃於民國(以下同)103年1月27日分別向聲請人:1.申請新臺幣650萬元借款,利率約定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8%,即為【2.26%】按月計付。2.申請新臺幣60萬元、90萬元借款,利率約定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78%,即為【2.36%】按月計付。(二)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公司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債務人自112年12月27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4,964,672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如附表)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怡君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54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温碧桃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6%002新臺幣373461元温碧桃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6%003新臺幣560218元温碧桃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温碧桃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373461元温碧桃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560218元温碧桃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