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徐靜怡 被告 林明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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