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83號聲請人 陳介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成章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成章簽發之支票3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提出者乃支票,並非本票。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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