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
,約定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民國105年5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契據影本。證三: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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