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彭嘉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3年7│至民國104年8│年息20%│││33,771元│月20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94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28,244元│月22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