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原告 馬詩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同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先行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即1,000元×1/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