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債權人易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思蓉 、 陳品宏 、陳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瑞星 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思蓉、陳品宏、陳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陳瑞星係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死亡,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瑞星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以符法制。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